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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文助与苏玉钦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助,苏玉钦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3447号原告:苏文助,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玉钦,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苏文助与被告苏玉钦退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苏文助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苏文助要求自行与苏玉钦协商解决该纠纷,现苏文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文助撤诉。案件受理费379,减半收取189.50元,由苏文助负担。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