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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舒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舒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舒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1)安岳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舒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某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13000元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舒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账户上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舒某在舒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账户中的存款13095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