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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小丽与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丽,赵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536号原告:朱小丽,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赵飞,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原告朱小丽与被告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朱小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朱小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