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继洪被控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96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继洪,绰号杨继红、杨红,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2000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继洪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继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杨继洪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常乐小区南二街40号门口将包装好的五幅画及一盏灯共计6个邮件交予顺丰速运快递至外地。后检查发现邮寄物中有八包共计202.62克疑似“毒品”,经鉴定,在其中两包共8.31克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其余六包共194.31克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17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杨继洪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常乐小区南二街40号门口准备再次通过顺丰速运快递物品时被民警挡获,经检查发现七包共计118.52克疑似“毒品”,后立即对杨继洪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学府西路南二街的住所进行搜查,搜出共计23.40克疑似“毒品”。经鉴定,其中一包4.24克的物品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一包0.84克物品中检出海洛因,其余五包共计113.44克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住所搜出的共计23.40克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继洪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继洪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继洪对起诉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毒品还没有经快递寄出去就被查获了,属于客观原因犯罪中止了,自己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杨继洪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常乐小区南二街40号门口将包装好的五幅画及一盏灯共计6个邮件交予顺丰速运快递至外地。快递工作人员经检查发现邮寄物中有6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2包疑似毒品的红色固体颗粒后报警。经称重,8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共计净重194.31克,2包疑似毒品的红色固体颗粒共计净重8.31克。经鉴定,6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包疑似毒品的红色固体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7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杨继洪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常乐小区南二街42号门口再次将包裹好的疑似毒品交给顺丰速运快递员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对被告人杨继洪邮寄的快递包裹检查,发现4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包疑似毒品的红色固体颗粒、1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随后民警对被告人杨继洪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常乐小区南二街的住所进行搜查,搜出1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称重,在被告人杨继洪邮寄物品中查获的4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共计净重113.44克,1包疑似毒品的红色固体颗粒净重4.24克,1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净重0.84克,在被告人杨继洪家中搜出的1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重23.40克。经鉴定,在其邮寄物品中查获的4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疑似毒品的红色固体颗粒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在其家中搜出的1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继洪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称重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杨继洪的供述,证人王某、沈某的证言及辨认,证人叶某某、袁某某、樊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收缴保管单,被告人杨继洪手机转账截图、电脑视频聊天截图,顺丰速运快递单,顺丰速运快递系统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理化)字[2017]1865、1866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201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视听资料,被告人杨继洪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洪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而运输,共计321.1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持有,共计23.4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继洪既犯运输毒品罪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杨继洪提出“毒品还没有经快递寄出去就被查获了,属于客观原因犯罪中止了,自己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洪为将毒品运往外地,两次将毒品藏匿在灯具及画卷中拿下楼交给了快递人员,其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其运输的毒品虽因客观原因未能运到其预想的目的地,但该毒品已发生位移,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已既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继洪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继洪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继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继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344.54克、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两部、过滤水壶一支、用于包装毒品的书画轴卷五幅、电子秤两部、复写纸、保鲜膜、塑料袋若干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超人民陪审员 高志容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