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倪军与张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军,张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1684号原告:倪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李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贺。原告倪军与被告张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盼盼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张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17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承诺借款在2015年5月15日前归还,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出具收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张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被告张贺作为借款方(甲方)、原告倪军作为出借方(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因生意周转需要向乙方借到人民币5万元,借款时间2015年4月17日;甲方必须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2点前将借款归还乙方,乙方将甲方出具的借条和合同归还给甲方,同时协议终止;本合同利息为2%;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还款,甲方自愿承担借款金额的25%作为违约金付给乙方。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收据》一份,借据载明:张贺因生意周转向倪军借现金50000元,定于2015年5月15日归还;收据载明:张贺收到现金50000元,转账30000元,余款现金结清。2015年4月1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3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称,剩余借款20000元,预先扣除了利息1000元,现金交付了19000元,但原告就现金交付情况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据、收据、银行交易凭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贺向原告倪军借款后未按期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原告主张除采取转账交付的30000元外,另预先扣除了借款利息1000元,现金交付了19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扣除的利息1000元应当充抵本金;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借款交付时原告应该有能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本案全部借款本金的,故在此情形下原告并无现金支付的必要,原告也未对现金交付进行相应举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在现金交付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形下,仅凭被告出具的收条,本院对现金交付的19000元不足以确认,本案的借款本金本院认定为30000元。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4月17日起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军借款3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40126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26元,由原告倪军负担890元,由被告张贺负担13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邱黎黎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顾建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