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楼支行与刘培勇、孙广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楼支行,刘培勇,孙广收,郭瑞敏,郭纪刚,杨春霞,吴增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668号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孟楼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范县孟楼西街路北。负责人:李慧忠,系支行行长。被告:刘培勇,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孙广收,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郭瑞敏,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郭纪刚,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杨春霞,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吴增用,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楼支行与被告刘培勇、孙广收、郭瑞敏、郭纪刚、杨春霞、吴增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楼支行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8月15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楼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培勇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孙广收、郭瑞敏、郭纪刚、杨春霞、吴增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1日被告刘培勇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12个月,被告孙广收、郭瑞敏、郭纪刚、杨春霞、吴增用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时,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楼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俊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