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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987号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钢锋,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庆,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北流市。被告:陈宗,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广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兰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