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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王绍洪,邹香芳,邹利清,吴水秀,姜之土,衢州康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岸英,周和良,江山市华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江山市鹿溪北路23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81749049826E。负责人:陈红,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翔,男,1974年2月16日生,住江山市,系原告职工。被执行人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十里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8478875321。法定代表人:王绍洪,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绍洪,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邹香芳,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邹利清,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吴水秀,女,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之土,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现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康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一路1号2幢。法定代表人:姜之土。被执行人周岸英,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周和良,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华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新塘边镇上平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L39270983Q。法定代表人:周岸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王绍洪、邹香芳、邹利清、吴水秀、姜之土、衢州康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岸英、周和良、江山市华洋木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院(2017)浙0881执172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1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坤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