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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晚妹与天柱县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李小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晚妹,天柱县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李小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573号原告吴晚妹,女,1952年4月11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天柱县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雪锋。被告李小红,女,天柱县家园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吴晚妹诉被告天柱县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李小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13日,原告以被告支付其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晚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晚妹负担。审判员  杨义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心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