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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新彪与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彪,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2806号原告:王新彪,男,汉族,1972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河东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法定代表人:张云德,系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彪与被告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太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桃、被告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魏敬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餐饮费852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个体饭店经营,被告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从2002年始陆续赊欠饭款共计85205元。原告每年都催要,被告总是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辩称,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没有具体就餐,及没有公共接待或个人就餐说明。欠条时间有交叉,不能证明欠款没有重复。欠条时间相隔时间太短没有明细说明不能证实真实性。所有欠条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以及对方就证据所持异议列明如下:1、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明有异议,认为此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本院认为被告庭审中并未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2、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002年4月8日欠款4502元的欠条、2002年12月24日欠款1084元的欠条、2003年11月20日欠款320元的欠条、2006年1月24日欠款1400元的欠条、2010年2月11日欠款31758元的欠条、2012年7月9日欠款16126元的欠条、2012年10月15日欠款18645元的欠条、2013年5月21日欠款11370元的欠条均有异议,认为欠条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只有欠条没有饭菜的详细清单,是否用于公务接待不清楚,对其真实性有异议。2012年7月9日的欠条16126元时间是2010年至2012年7月与2010年2月11日的欠条欠款31758元这两张我们认为重复,前面一张欠条应包含了后面。2012年10月15日欠款18645元与2012年7月9日的欠条相差时间太短数额较大不能证明就餐的真实性。因原告庭审后向本院提交的其向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财政所调取的已入账单据与原告提交的八份欠条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八份欠条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王新彪从事个体饭店经营,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从2002年始在王新彪饭店公务招待,陆续赊欠饭款共计85205元,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向王新彪分别出具八份欠条为:2002年4月8日欠款4502元的欠条、2002年12月24日欠款1084元的欠条、2003年11月20日欠款320元的欠条、2006年1月24日欠款1400元的欠条、2010年2月11日欠款31758元的欠条、2012年7月9日欠款16126元的欠条、2012年10月15日欠款18645元的欠条、2013年5月21日欠款11370元的欠条。原告每年都催要,被告总是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欠王新彪餐饮费合计8520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欠条及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财政所的入账单据予以证实,故对王新彪要求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偿还欠款852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偿还原告王新彪欠款85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由被告凤台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居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振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