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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5153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安鲁瑞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泰安鲁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153号原告: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32505,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归庄胶辊厂内。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鲁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7548961X8,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楼德镇东村。法定代表人:马兆明。原告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鲁瑞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财产保全费610元,合计1223元,由原告苏州荣亿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喜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滕万波书 记 员 刘登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