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岳崴与岳义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崴,岳义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702号原告:岳崴,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岳义忠,男,成年,汉族,住博山区。原告岳崴与被告岳义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岳崴于2017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岳崴负担。审 判 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聂元元书 记 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