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郝秀华与王斐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华,王斐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307号原告:郝秀华,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宁华,男,1990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斐娜,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原告郝秀华与被告王斐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郝秀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秀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郝秀华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