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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宾剑华、曾令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剑华,曾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宾剑华,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曾令华,男,1963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宾剑华与曾令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令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宾剑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令华(1)向宾剑华返还保证金26000元,(2)向宾剑华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66元。本院依法受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曾令华下落不明,经“四查”,被执行人在工行南宁绿城支行有存款19400元,已扣划到本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令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宾剑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令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宾剑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