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与曹小川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曹小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126号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镇南门外800米052县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宋思泉,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伟娜,女,汉族,1985年1月3日生,职员,现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被告:曹小川,男,汉族,1986年1月7日生,农民,现住所地不祥。原告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小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要求原告按普通程序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拒不交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松原市永达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25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杨 玉 玲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