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44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赵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56号1号楼东3单元4号。法定代表人:杜顺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皖1181民初34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张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