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初2376号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仁斌,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东风路光大步行街*幢*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虹泽,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斌,男,现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加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