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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贵生诉赵学魁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生,赵学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705号原告:张贵生,男,汉族,1942年9月11日出生,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赵学魁,男,汉族,40岁左右,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张贵生诉被告赵学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张祥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嘉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