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贵生诉赵学魁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生,赵学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705号原告:张贵生,男,汉族,1942年9月11日出生,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赵学魁,男,汉族,40岁左右,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张贵生诉被告赵学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张祥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嘉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