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文科、白立新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科,白立新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748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科,男,1973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上蔡县电业局输配电部贺店班班长,住上蔡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白立新,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上蔡县电业局输配电部巡线员,住上蔡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科、白立新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科、白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文科、白立新负责和店乡10KV线路巡视、维护、检修工作。在巡查中发现上蔡县和店乡芦村王供1.10KV东台分支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存在建筑物的重大隐患后,未发出《危及线路安全运行通知书》、未就危及线路安全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致使2017年8月17日在和店乡芦村该线路段下施工的朱亚生遭受电击后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科、白立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某1、闫某2、刘某1、肖某1、刘某2、肖某2的证言,上蔡县电业局线路隐患专项排查统计表,上蔡县电业局《输、变、配设备线路运行管理标准》,驻马店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驻电保办[2011]2号文件,上蔡县电业局《输配电线路运行规定》,《上蔡县电业局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任职证明,上蔡县公安局上公(刑)勘[2017]81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刑)鉴(尸检)字[2017]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上蔡县电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上蔡县公安局卧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白立新的户籍证明、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张文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科、白立新负责和店乡10KV线路巡视、维护、检修,在履行职务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致一人触电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科、白立新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文科、白立新均系初犯,接询问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均系自首;且该案后果为多种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被告人张文科、白立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张文科、白立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白立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连成人民陪审员 席运城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茫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