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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肖千营与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肖千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2民初1619号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王润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千营,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诉被告肖千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立案后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薛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子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