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神民初字第01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秋莲与李利斌、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莲,李利斌,刘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神民初字第01132-2号原告:张秋莲,女。委托代理人张增喜,男。被告:李利斌,男。被告:刘小龙,男。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武广韬、任军林,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秋莲诉被告李利斌、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要以高永军、李利斌、刘小龙诉张引林、张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10年6月28日中止审理。原告张秋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刘翠英审判员 吴 丽审判员 杨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毛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