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军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军侠,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军侠,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爱华,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军侠、张爱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查询到存款、投资及其它固定资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 鹏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王天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