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葛清平与张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清平,张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898号原告:葛清平,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张玉花,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葛清平与被告张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清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代书 记员 李小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