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英申请宣告蔡治安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民特59号申请人:蔡英,女,出生于1946年6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本鉴,男,出生于1939年2月8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申请人蔡英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玉,四川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蔡英申请宣告蔡治安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英称,蔡英与蔡治安系姐弟关系。蔡治安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联系,也无任何消息,故现申请法院宣告蔡治安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蔡治安,男,出生于1959年11月12日,汉族,户籍地为成都市锦江区樱花街383号4栋1单元1707号。蔡维禄与龙素华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即蔡英和蔡治安。蔡维禄于1987年12月26日死亡,龙素华于2012年5月11日经本院(2011)锦江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宣告死亡,蔡治安未婚无子女。蔡治安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蔡英申请宣告蔡治安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蔡治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蔡治安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蔡英、蔡治安、蔡维禄与龙素华的身份信息和户口簿、《接(报)处警登记表》、《亲属关系证明》、《证明》、(2011)锦江民特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蔡治安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亦发出公告,寻找蔡治安,迄今蔡治安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蔡英系蔡治安姐姐,蔡英申请宣告蔡治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蔡治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灵犀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事件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