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华岗与苗万良、天津市金德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岗,苗万良,天津市金德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南皮县兴达汽车运输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508号原告:王华岗,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亭,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万良,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天津市金德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紫云国际2-1-402,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671472767T。主要负责人:仝林月,经理。被告:南皮县兴达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冯家口镇冯家口村。主要负责人:郭凤利,经理。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广场6号楼南楼7层,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6746902983。主要负责人:翟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雪,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南大港管理区盛源街南侧馨苑西区4-101。主要负责人:孙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岗与被告苗万良、天津市金德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南皮县兴达汽车运输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岗撤回对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秋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