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有胜与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有胜,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罗有胜,男,1979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有胜与被执行人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实美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合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