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王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王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3008号原告:刘志刚,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玉和,男,58岁,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原告刘志刚诉被告王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刚负担。审判员 姜立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