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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自立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59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自立,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领先,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杰,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自立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善民、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自立及其辩护人周领先、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⑴2017年5月1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姚自立伙同绰号为“小南”的犯罪嫌疑人,在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星典时代”小区路段,拦停曾某驾驶的“别克”小车后,持刀抢劫曾某的现金400余元。⑵随后,姚自立和“小南”继续在东二环二段长远加油站路段,逼停孙某驾驶的“福特”牌小轿车,姚自立持砍刀砸坏福特小车的前挡风玻璃,毁损财物价值2117.5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自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系主犯、累犯,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自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提出自己第一笔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由法院确定。被告人姚自立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姚自立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对指控其犯抢劫罪有异议。第一台车,姚自立系酒后驾车认为被刮擦的情况下,为了要曾某赔钱才实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打砸了车辆,没有对被害人人身进行威胁,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另在“小南”未到案的情况下,认定姚自立是主犯是不正确的,姚自立不是积极主动实施犯罪。姚自立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㈠抢劫的事实2017年5月19日凌晨2时50分左右,被告人姚自立驾驶牌号为湘A2YF**的广汽“传祺”SUV汽车,搭载绰号为“小南”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在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行驶。车行至“星典时代”小区前路段时,姚自立驾车将曾某驾驶的棕色“别克”小轿车逼停,姚自立和“小南”下车后,从自己的车尾箱内拿出一把长约一米的砍刀和一把弯刀,以曾某的车差点撞到自己的车为由,要曾某“道歉”;姚自立持长刀打开车门站到驾驶员旁,“小南”持弯刀敲打曾某汽车的挡风玻璃并坐到副驾驶位置,打砸车内饰并敲掉行车记录仪,威胁曾某进行“赔偿”。后两人抢走曾某钱包内的400余元现金。姚自立、“小南”又找后座乘客刘某要钱,刘某讲没钱,两人作罢。㈡寻衅滋事的事实在抢得曾某的现金后,姚自立和“小南”继续驾车在东二环线游荡。凌晨3时30分左右,车行驶到东二环二段长远加油站前路段时,姚自立驾车将孙某驾驶的白色“福特”牌小轿车逼停,姚自立和“小南”下车对福特车上的孙某夫妇进行谩骂,见车内人员拒绝下车并打电话报警,姚自立回到自己的广汽“传祺”车上拿出长砍刀,将孙某的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2117.53元。2017年5月19日18时左右,公安人员在长沙市芙蓉区三和家园路边找到犯罪嫌疑人驾驶的汽车,经蹲点守候,在汽车附近将被告人姚自立抓获。后公安人员在姚自立居住的“星海水艺”二楼宿舍房间的床底下搜出作案时使用的两把刀。案发后,姚自立的亲属找到曾某和孙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两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姚自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姚自立的身份。2、(2011)汨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姚自立于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确定的刑期至2014年8月17日止的事实。3、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抓捕现场的照片,证明抓获被告人姚自立的经过。4、搜查笔录,物品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姚自立指认两把刀的照片,证明扣押物品的情况。5、行车记录仪记录的案发现场视频及截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6、被告人姚自立指认被损坏车辆及车内钱包放置位置的照片;7、修理票据、芙价认定[2017]2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该车受损的价值。8、被害人曾某、孙某的辨认笔录,两名被害人均辨认出被告人姚自立是持长刀打砸车辆的人。9、被害人曾某、孙某分别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和《收条》,证明被告人姚自立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19日凌晨,刘某乘坐滴滴打车回家时,坐的车子在星典时代附近被一辆广汽传祺的SUV逼停,车上下来两名男子,手上都拿着砍刀,用砍刀砸他坐的车子的挡风玻璃,砸完之后其中一名男子将车门打开用刀指着滴滴师傅,另外一名男子坐到滴滴车的副驾驶位置上,用刀将车内的一些物品砍烂了。那两名男子对滴滴师傅说别了他们的车要赔钱,滴滴师傅本来准备给100元钱给他们买烟抽,其中一名男子就将滴滴师傅的钱包抢了过去,将钱包里的钱全部拿走了。随后另外一名男子坐到了后座,要刘某也给点钱,刘某说没钱,将钱包给他看,那名男子翻了下发现确实没有钱,就用刀指着刘某,刘某用书包挡着自己,那名男子就没找他要钱了。11、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9日凌晨3时左右,他开车到星典时代附近时,有辆广汽传祺SUV车将曾某开的车逼停,车上下来两名男子,手上都拿着砍刀,过来后用手中的砍刀砸他的车子的挡风玻璃,砸完后其中一名男子将车门打开用刀指着曾某,讲把他的车子撞坏了,又说他哥心情不好,要招待他哥,随后他哥就坐到副驾驶座位上,用刀将车内的一些物品砸烂了。其中一名男子要曾某给点钱买几包烟给他哥抽,这名男子在车上找到了曾某的钱包,将里面的几百元钱拿走了。另外一名男子坐到后座问乘客要钱,翻了下确实没有钱,随后两名男子开车离开。1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5月19日凌晨3时多,孙某和妻子开车行驶到东二环长远加油站时,突然有台广汽传祺SUV将车逼停,随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拿砍刀走过来要他下车,他将车门锁了,那两名男子看他不愿意下车,就拿起刀对着车子砍,砍了十几刀后开车跑了。另证明其车辆受损的情况。13、被告人姚自立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自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现金4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另被告人姚自立无事生非,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117.5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姚自立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姚自立和同案人小南于凌晨时分,驾车逼停他人车辆,并持砍刀对被害人车辆进行打砸、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强行从被害人的钱包抢走400元现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辩护人提出此次行为也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姚自立驾车逼停他人车辆,持砍刀对车辆进行打砸、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提出姚自立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姚自立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姚自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自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贞英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人民陪审员  毛一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