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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亮亮、王健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亮,王健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亮亮,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王健康,男,1998年1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施秉县。2017年4月8日因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上列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亮亮、王健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冰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亮亮、王健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杨亮亮纠集被告人王健康、“阿风”(另案处理)到丰某区丰某街道滨海大酒店外路口,杨亮亮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肖某,后王健康和“阿风”持棍对被害人肖某进行殴打,致肖右尺骨远端骨折,左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家属立即报警,杨亮亮、王健康和“阿风”三人逃离现场。同年4月28日、同年5月25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分别在山西省太原市临汾火车站出站口及丰泽区丰迎路万荣网吧将杨亮亮、王健康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杨亮亮、王健康的家属与被害人肖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肖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肖某对杨亮亮、王健康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亮亮、王健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金的陈述及辨认杨亮亮照片、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证人郭某、冯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杨亮亮辨认王健康照片及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健康辨认杨亮亮照片的辨认笔录、影像学报告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肖某损伤程度的补充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监控视频及截图、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亮亮、王健康伙同他人,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杨亮亮、王健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王健康具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杨亮亮、王健康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相应减轻二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王健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冰冷人民陪审员  曾晓强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铭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