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卫芬娟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6执5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于2017年09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卫芬娟与被执行人潘建江商事仲裁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潘建江自动履行人民币71388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7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388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