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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邓金梅、汤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梅,汤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金梅,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汤勇,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邓金梅与被执行人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金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汤勇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勇向申请执行人邓金梅偿付9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7元、执行费13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4月21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汤勇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汤勇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名下亦无车辆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10月13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汤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5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