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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温州顺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拉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顺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拉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顺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1407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570596862X。法定代表人:黄帮松。被执行人:温州市拉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机场大道1697号3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362217-8。法定代表人:陈克峰。申请执行人温州顺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拉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州市拉捷物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顺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偿还420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市拉捷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等情况。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温州市拉捷物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顺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4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温州顺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市拉捷物资有限公司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21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孟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代理审判员  王炯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