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倪军与杨青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军,杨青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1683号原告:倪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李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树。原告倪军与被告杨青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盼盼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杨青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青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913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9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承诺借款在2015年8月8日前归还,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出具收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杨青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被告杨青树向原告倪军借款,并出具《借条》、《收条》一份,借条载明:杨青树因生意周转向倪军借现金70000元,定于2015年8月8日归还;收条载明:杨青树收到现金70000元,转入农行卡53000元,余款现金结清。2015年7月1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40000元,7月15日向被告转账13000元,原告在庭审中称,剩余借款17000元于借款当日预先扣除了利息3150元,现金交付了13850元,但原告对现金交付情况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另称,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5%,被告已归还原告利息共计16850元,原告预先扣除的利息3150元以及被告归还的利息16850元,原告自愿充抵本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银行流水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青树向原告倪军借款后未按期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原告主张除采取转账交付的53000元外,另预先扣除借款利息3150元,现金交付了1385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扣除的利息3150元应当充抵本金;根据原告提供的账户明细,2015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时,账户余额超过11万元,足以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并无现金支付的必要,原告也未对现金交付进行相应举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在现金交付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形下,仅凭被告出具的收条,本院对现金交付的13850元不足以认定,故借款本金本院认定为57000元。原告在庭审中称与被告口头约定了利息为月息4.5%,虽然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但原告自愿将被告归还的16850元利息充抵本金,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尚余36150元。被告在借款期满后未向原告还款,原告有权以本金361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青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军借款3615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615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4010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倪军负担457元,由被告杨青树负担11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邱黎黎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人民陪审员 顾建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