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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管廷岳与管晓、门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廷岳,管晓,门志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653号原告:管廷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海,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门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管廷岳诉被告管晓、门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管廷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管廷岳负担。审 判 长 崔 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