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羽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羽,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907号之一原告郭羽,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孙波,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羽诉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羽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