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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羽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羽,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907号之一原告郭羽,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孙波,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羽诉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羽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羽负担。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