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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7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根英与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英,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163号原告:王根英,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支茹,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4-1#三层3319号,注册号340111600211611。经营者:张鸿明,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王根英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诚记港式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根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根英负担。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