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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世纪金鹏搬运服务部与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世纪金鹏搬运服务部,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088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世纪金鹏搬运服务部,经营场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春江花园91号101室。经营者:陈跃庭,该服务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宏,该服务部员工。被告: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香槟花园38号。法定代表人:仓松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世纪金鹏搬运服务部与被告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搬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世纪金鹏搬运服务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世纪金鹏搬运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世纪金鹏搬运服务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世纪金鹏搬运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徐 纯代理审判员 孙 熠人民陪审员 倪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