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姚学武、李伟梅、马得明、姚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姚学武,李伟梅,马得明,姚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闫固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维玮,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姚学武,男,回族,生于1970年1月17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李伟梅,女,回族,生于1972年1月26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得明,男,回族,生于1969年5月21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姚学忠,男,回族,生于1963年1月26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姚学武、李伟梅、马得明、姚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5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9843.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执行费5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学武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李伟梅因患有心脏病,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马得明、姚学忠无法找到。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姚学武、李伟梅、马得明、姚学忠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分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姚学武、李伟梅、马得明、姚学忠的财产线索。本院亦将被执行人姚学武、李伟梅、马得明、姚学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