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57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刘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刘森,孙萍,刘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57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路。法定代表人:赵清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森,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孙萍,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晓乐,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是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刘森、孙萍、刘晓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皖0603执5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晓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房产,现因该房产处置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晓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