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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9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兰平与武汉市江汉区曼品食品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平,武汉市江汉区曼品食品商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380号原告:李兰平,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道县,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曼品食品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商业7幢/单元1层8号房。经营者:熊芝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平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曼品食品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平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平撤诉。审判员  王佩珊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