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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谭某与熊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熊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53号原告:谭某,男,生于1989年12月10日,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熊某,男,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原告谭某诉被告熊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熊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材料通知其出庭应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覃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