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衡正会与邓泽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正会,邓泽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627号原告:衡正会,女,汉族,出生于1953年7月17日,住蓬溪县,被告:邓泽波,男,汉族,出生于1992年9月18日,蓬溪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四川省遂宁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686号东海岸F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62792713W。法定代表人:蒲晓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衡正会诉邓泽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正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衡正会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