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终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云波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云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1148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云波,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云波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闽0103刑初4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云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1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林云波饮酒后驾驶闽A×××××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到福州市台江区六一路特艺城路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云波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21.37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云波预缴人民币30000元待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云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云波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林云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林云波上诉称,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缴纳罚金,原判量刑不当,请求改判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认定依据有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检验报告书、指认照片等,上诉人林云波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云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根据林云波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在量刑幅度内作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判决并无不当,林云波提出对其改判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李 舒审判员 高怀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伟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