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6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钟高波与张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273号浙11**民初6273号原告:钟高波,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6509160037。被告:张松军,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原告钟高波诉被告张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14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高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钟高波负担。审 判 员 吴威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霁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