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66号原告李某1,女,2012年8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安某,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李某2,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隗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