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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66号原告李某1,女,2012年8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安某,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李某2,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隗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