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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谭加胜、谭文鹏与被告李兵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加胜,谭文鹏,李兵权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1083号原告:谭加胜,男。原告:谭文鹏,男。被告:李兵权,男。原告谭加胜、谭文鹏与被告李兵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加胜、谭文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兵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加胜、谭文鹏请求判令:被告李兵权支付运输费18000元。被告李兵权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告经黄飞介绍多次帮被告拉煤灰,被告仅支付部分运费,尚欠18000元未付。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延不付,至今尚欠原告运输费18000元未付。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原告谭加胜、谭文鹏为被告李兵权提供运输服务,被告李兵权应按约支付相应的报酬。原、被告已对运输费进行结算,但被告李兵权未按结算的数额向原告谭加胜、谭文鹏支付运输费,属于违约。被告李兵权应继续履行支付运输费的义务。原告谭加胜、谭文鹏请求判令被告李兵权支付运输费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兵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谭加胜、谭文鹏运输费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兵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