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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法定代表人杨泽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志刚,律师。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8938.0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