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谷易忠、马熙熙退伙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谷易忠,马熙熙,刘大会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易忠,男,1982年2月3日生,白族,务农,住石阡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熙熙,女,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务农,住石阡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大会,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侗族,务农,住石阡县。再审申请人谷易忠、马熙熙因与被申请人刘大会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黔06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谷易忠、马熙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亚勇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