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远峰与刘雨丰、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峰,刘雨丰,王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627号原告:王远峰,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被告:刘雨丰,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被告:王薇,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峰与被告刘雨丰、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00元,减半收取950.00元,由原告王远峰负担。审判长 胡志江审判员 杨恩广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