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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海国与张继荣、宋海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国,张继荣,宋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国,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北阳镇。被执行人张继荣,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淇县北阳镇。被执行人宋海连,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继荣之丈夫,住址同上。申请人马海国依据已生效的(2017)豫06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继荣、宋海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继荣、宋海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维国 来源: